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125
要旨
一、您所詢問有關「圖書館提供家用版DVD予讀者利用館內個人影音設備觀看」或「讀者自行攜帶家用版DVD於圖書館提供之個人影音設備播放」一事,由於圖書館內仍屬於開放場所,「任何不特定人」均可在該場所利用館內設備(例如:電腦)觀看館內提供的DVD…
令函要旨
一、您所詢問有關「圖書館提供家用版DVD予讀者利用館內個人影音設備觀看」或「讀者自行攜帶家用版DVD於圖書館提供之個人影音設備播放」一事,由於圖書館內仍屬於開放場所,「任何不特定人」均可在該場所利用館內設備(例如:電腦)觀看館內提供的DVD(視聽著作),因此上述情形均屬「公開上映」的利用行為,圖書館原則上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或提供公播版DVD讓讀者借閱觀賞,相關詳細說明,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060512」解釋。
二、至於著作權第55條「非營利活動之合理使用」規定,除須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之三要件外,且必須為特定目的而舉辦之非經常性活動,方得適用。如圖書館係常態性的播放影片,仍不得主張合理使用,而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併予澄明。
三、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有合理使用空間?如有爭議,仍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