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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124b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一、美妝廣告影片如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因此,將美妝廣告畫面截圖後上傳於網站供民眾觀看,涉及著作權法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參照),除有符合同法第44條至第6…

令函要旨

一、美妝廣告影片如具備「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視聽著作」,因此,將美妝廣告畫面截圖後上傳於網站供民眾觀看,涉及著作權法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及第10款參照),除有符合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本條所謂「引用」,係指任何人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亦即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並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別,才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且須依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明示其出處。因此,來信所附評論美妝廣告中錯誤觀念並加以澄清之文章中,將該廣告截圖做為評論及說明之用,如符合上述要件,則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2條之合理使用;反之,若無自己的創作,或自己的創作部分甚少,則無法主張上述合理使用規定,仍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三、至於廣告誇大不實之問題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公平交易法、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建議洽相關主管機關進一步瞭解,或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檢舉。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網路截圖之行為是否成立合理使用?是否侵害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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