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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124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詢在服裝店拍照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因包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所詢在服裝店拍照是否侵害著作權一節,因包包、皮件、衣服、褲子等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如現場無其他著作呈現,則不涉及著作之利用,即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惟包包、衣服上繪製之圖樣,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將該等著作予以拍照,涉及「重製」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此外部分店家禁止顧客拍照,亦可能是基於著作權法以外之原因(例如維持店面秩序等),依契約自治原則所為限制,此即與著作權法無涉,併予敘明。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相關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10條及第44條至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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