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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123b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須具備有「原創作」、「創作性」要件,始為本法所稱之「著作」。貴會出版建築書籍如利用他人之著作,除有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創作須具備有「原創作」、「創作性」要件,始為本法所稱之「著作」。貴會出版建築書籍如利用他人之著作,除有合於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有關所詢問題1,建築圖說、建築現況照片、申請書文字如符合前揭「原創性」及「創作性」要件,應分別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建築著作、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詳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三、有關所詢問題2,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權之歸屬原則上以實際完成著作之人享有,除非是雇傭關係或出資聘人關係下完成之著作,則另依本法第11條或第12條來定著作權之歸屬,並得由雙方約定之。故建築案中產生的相關著作,其著作權歸屬須依個案情況逐一認定,尚難一概而論。

四、有關所詢問題3,經電洽貴會詢問,係貴會出版建築書籍欲利用他人之著作,因此須先確認所欲利用之著作係何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如說明三),並確認使用之權利範圍及內容,由著作財產權人「授權」貴會使用即可,不需要「讓與」相關權利給貴會。

五、貴會出版書籍利用相關資料,究須向誰取得授權、涉及的權利有哪些,均涉及事實認定及與民事契約簽訂問題,建議可洽詢專業律師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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