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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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故所詢於店內(營業場所)播放他人下載好之音樂,如無其他傳輸行為,則不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惟於店內利用播音設備播放音樂,仍將會…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故所詢於店內(營業場所)播放他人下載好之音樂,如無其他傳輸行為,則不涉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惟於店內利用播音設備播放音樂,仍將會涉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相關說明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營業場所著作權)。
二、有關授權管道,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管理資訊整合查詢」(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音樂著作集管團體整合查詢),或利用坊間網路音樂提供商專為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所提供之服務(例如Hinet放心播等),亦屬合法利用著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