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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114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要旨

一、演講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者,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欲將他人演講內容錄影留存或再轉檔,則涉及「重製」之行為,而「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即演講者)之專屬權利,除有符合著作…

令函要旨

一、演講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兩項要件者,即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如欲將他人演講內容錄影留存或再轉檔,則涉及「重製」之行為,而「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即演講者)之專屬權利,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4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演講者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學校於近30年前邀請客座教授授課,貴圖書館經獲教授口頭同意前往錄影,貴館就所得錄影帶,僅擁有其所有權,亦即該等錄影帶成為貴館館藏,但貴館並未取得錄影內容之著作權。雖然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並不以書面為限,口頭之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之,惟如當事人間有爭議,尚涉及舉證問題(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參照),又貴館所詢之錄影帶利用係30年前之口頭約定,當時是否包括後續因科技發展而得轉拷為DVD,亦有不明,建議逕洽該教授確認或重新取得同意或授權;又系所老師或同學外借後將錄影帶向公眾播放,仍需取得授權。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48條第2款規定,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等文教機構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其中,「保存資料之必要」係指館藏之著作屬稀有本且已毀損或遺失,或有毀損、遺失之虞,或其版本係一過時之版本,利用人於利用時已無法在市場上購得者。貴館欲將教授演講錄影帶轉拷為DVD光碟,如符合前述規定,則有主張本款合理使用之空間,無須另行取得授權,補充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教授口頭約定內容為何?所詢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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