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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111d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網路上之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而下載他人照片放在電腦、手機當作桌布…

令函要旨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所詢網路上之照片,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而下載他人照片放在電腦、手機當作桌布一節,屬於「重製」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例如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他人之著作,供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的使用,且重製的內容在合理範圍內。詳參著作權法第51條及第65條規定),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著作權法所稱之「公眾」係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所詢傳給朋友欣賞一節,如僅係以私訊之方式轉傳受著作權保護之照片於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人,尚不構成向公眾傳送著作之利用行為,自無違反著作權的問題;惟如上傳至社群網站或傳送該等照片之對象已超過正常社交的範圍,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構成合理使用外,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擔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請參考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等規定)。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下載使用他人照片一節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或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就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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