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111c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一、有關掃描或用手機拍攝書籍內容,可能涉及「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的「重製」行為,至於將重製之電子檔傳給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則涉及前述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一、有關掃描或用手機拍攝書籍內容,可能涉及「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的「重製」行為,至於將重製之電子檔傳給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則涉及前述著作之「公開傳輸」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可利用。

二、所詢因應朋友健康而利用圖書館機器及手機重製書籍內容,並傳送電子檔予友人之情形,如可認係屬「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尚不構成「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至於上述「重製」行為,似屬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使用目的,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或第65條第2項等合理使用規定。

三、但如果您傳送電子檔的對象已超過家庭或正常社交之範圍,讓公眾得以觀看,則與上述說明不符,除有其他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則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就利用著作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等,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80111c」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