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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111

會議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來信所詢欲於營業場所包廂設置「瘋潮唱」伴唱機以提供消費者唱歌服務一事,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來信所詢欲於營業場所包廂設置「瘋潮唱」伴唱機以提供消費者唱歌服務一事,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大陸地區網路雲端點歌系統業者將影音內容儲存在雲端資料庫,涉及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以及視聽著作(音樂MV等)之「重製」行為。業者將上述影音內容傳輸(串流)至伴唱機台,另涉及前揭著作之「公開傳輸」利用行為,如您提供予消費者演唱,則另涉及「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合先說明。

二、就您提供消費者單純透過「瘋潮唱」機台設備,連線瀏覽、聽聞雲端資料庫之影音內容部分,由於網路瀏覽他人雲端資料庫無涉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惟如您明知該雲端資料庫之影音內容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例如未取得授權或授權地域不包括臺灣),而仍提供消費者連線瀏覽該等侵權內容,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因此,來信所述「瘋潮唱雲端上的歌曲都是有合法授權的」及所附上之「版權證明書」一節,究其取得之授權範圍為何,建議您可洽業者進一步釐清。

三、就您提供消費者於包廂利用「瘋潮唱」伴唱機點播、演唱歌曲部分,消費者於演唱時,會構成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另外,若該伴唱機有下載功能,而您有將影音內容下載,則涉及重製,且重製於伴唱機硬碟內,則播放時畫面會構成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您應向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相關之公開演出、公開上映授權,方得合法利用;有關如何取得授權,請參考本局107年7月4日「電子郵件1070704」之說明,另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使用與授權>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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