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80109
要旨
一、來信所述貴教會擬舉辦一次小型公益教育免費講座並播放一次DVD影片內容,若觀眾是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且非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播放影片將會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應購…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述貴教會擬舉辦一次小型公益教育免費講座並播放一次DVD影片內容,若觀眾是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且非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播放影片將會涉及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應購買或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始得為之。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得於非經常性、非例行性之「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貴教會如僅舉辦一次性的講座播放影片,而非經常性播放,且符合上述要件及屬於特定之活動,即有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無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三、由於著作的利用,涉及私權於具體個案中,利用他人著作是否得主張合理使用規定,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案件調查證據事實認定之。有關「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之說明(路徑:本局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建議您可參考本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