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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8541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主旨:有關您來信詢問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之概括授權僅接受以一年為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是否合法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您來信詢問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之概括授權僅接受以一年為期(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是否合法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您107年11月27日放契字第1071127001號書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旨揭協會(以下稱ACMA)係經本局許可設立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為多數著作財產權人管理著作財產權(管理公開演出、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無形利用之權利),並辦理授權業務,相關授權條件與金額,依前述著作權法規定,應視個案具體情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之,合先敘明。

三、您來函表示與ACMA簽訂概括授權使用報酬契約,ACMA不接受任何時間起算一事,經洽ACMA回應表示,該會採年度授權方式,係為方便利用人記憶授權到期日,惟若利用人確實未全年使用電腦伴唱設備,得自開始使用當月申請授權至該年年底,並無不接受其他授權期日之情事,ACMA將依實際使用情形,與利用人個案協商使用報酬費率,建議您可再向ACMA洽詢。

四、又音樂利用人向ACMA洽取授權,其授權期間之起訖日期,應依過去的利用事實及未來的利用需求,由雙方透過協商於契約中自由約定之。至利用人過去有無利用事實?未來利用需求之期間長短?涉及雙方協商之事實認定問題,若雙方無法達成協商,可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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