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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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同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同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合先敘明。
二、來函所述外國電影之英文片名、翻譯之中文片名,如屬單句或短句用詞,則與上述著作權法受保護之要件不符,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不涉及著作權的問題。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9條等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所詢創作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他人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如遇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