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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222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22 日

要旨

有關來信所詢「操縱桿的設計概念動畫」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來信所詢「操縱桿的設計概念動畫」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疑義,本局說明如下:

一、關於專利部分:

(一) 申請專利須符合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等專利三要件。來信所指操縱桿既已公開,則他人以此申請專利,喪失新穎性,應不予專利。您如於公開後12個月內,將操縱桿設計向本局申請專利獲准,他人未經同意或授權,而以此設計製造及販售操縱桿產品等行為,構成專利權之侵害。

(二) 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他人如以此設計概念申請新型專利獲准,您得以專利不具新穎性為由,向本局提起舉發。

二、關於著作權部分:

(一)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創作須具備有「原創作」、「創作性」要件,始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因此,信函中之「操縱桿的設計概念動畫」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七)規定之視聽著作,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欲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權財產權的著作,除符合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之。

(二) 另外,若他人的動畫商或影片商之作品出現類似此概念的操縱桿設計是否侵害您的著作權一節,由於著作權法保護著作的表達,並不保護概念(著作權法第10條之1參照),因而他人的著作中出現類似您的操縱桿設計概念並不侵害著作權,但若是利用您享有的視聽著作(操縱桿的設計概念動畫),如上說明,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有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虞。

三、有關專利權或著作權是否構成侵權之疑義,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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