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213b
要旨
一、來信所詢之「衛教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該影片含有背景音樂,可能另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專輯)之利用;故對衛教影片而言,可能…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之「衛教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如該影片含有背景音樂,可能另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CD專輯)之利用;故對衛教影片而言,可能涉及到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利用,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說明。
二、透過Line將衛教影片傳送給加入貴診所官方Line之民眾,該等民眾對貴診所而言,並非家庭及正常社交之多數人,而屬「公眾」(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故前述行為會涉及對視聽著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等「重製」、「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
三、惟如該等衛教影片係出自一般公開網頁,而貴診所係提供「網頁超連結」供民眾自行連結閱覽,此種單純提供超連結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但仍須特別注意,您若明知該被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併此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