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213
要旨
一、有關您用手機錄影音樂演奏會現場表演並將影片上傳Facebook(FB)一事,由於被演奏之歌曲及現場表演分別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表演,您錄影行為涉及表演人就其表演,及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就演奏會中音樂之「重製權…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用手機錄影音樂演奏會現場表演並將影片上傳Facebook(FB)一事,由於被演奏之歌曲及現場表演分別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表演,您錄影行為涉及表演人就其表演,及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就演奏會中音樂之「重製權」,而將錄影內容上傳至FB亦涉及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公開傳輸權」,這些行為均應取得表演人及音樂著作(詞、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負擔民、刑事責任。
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來信所述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您先行將涉及侵權之相關影音內容撤下。至於後續若有法律訴訟糾紛,建議您洽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