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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8125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客運業者提供平板電腦供乘客觀看線上影音,有無侵害著作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客運業者提供平板電腦供乘客觀看線上影音,有無侵害著作權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107年12月3日和欣字第1070010536號函。

二、有關客運業者提供平板電腦供乘客觀看線上影音(例如YouTube)一事,如僅單純提供設備供乘客個人上網瀏覽,並未另提供影音著作內容,則無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但若客運業者預先於平板電腦設備內建立盜版網站連結供乘客點選收看,則可能與侵害著作財產權者成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本局智著字第10600050140號函、電子郵件1060125參照)。

三、乘客如僅單純瀏覽網路內容,並未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尚無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除非乘客未經授權卻將享有著作財產權的影音作品下載(重製)或轉傳(公開傳輸)給他人,倘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則將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建議如提供前揭設備,應提醒乘客注意,避免誤觸法網。

四、以上說明為行政機關之意見,因著作權屬於私權,對於利用著作有無構成侵害?侵害行為人為何人?如於個案中發生爭議,均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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