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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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電影預告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將電影預告片置於線上教學影片中,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
令函要旨
一、電影預告片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為享有著作權保護之「視聽著作」,所詢將電影預告片置於線上教學影片中,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惟:
(一) 本條文所稱「引用」,係指以節錄或抄錄他人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等,亦即利用行為需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且被引用之內容與自己之著作相關,如果自己的創作僅小部分,大部分內容均係他人著作,或所引用之著作與自己的創作無關,恐與「引用」之要件不符。
(二) 又有關合理範圍之內涵,須依著作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各項要件(包含利用之目的及性質、所利用著作之性質、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綜合判斷,如不致過度影響著作財產人之權利,始得主張合理使用。因此,並無所謂「非營利一定可以合理使用」或「僅利用著作之幾分之幾,一定可以合理使用」之標準可言。
三、綜上所述,如果所詢利用行為符合前揭第52條的要件,則有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