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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204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一、第四台所播出的節目內容,如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將該第四台節目內容上傳到網路供公眾透過電視盒子瀏覽觀看,將涉及「重製」、「公開…

令函要旨

一、第四台所播出的節目內容,如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任何人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將該第四台節目內容上傳到網路供公眾透過電視盒子瀏覽觀看,將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依來信所述業者提供之電視盒子,如係該電視盒子業者或APP程式開發者未經同意,自行上傳節目內容到網路供民眾點選觀看,自會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若第四台節目內容並非上述業者上傳,但業者如果知悉所販售的電視盒子或APP程式連結的內容有侵害著作權的情況,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的責任。

三、另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因而,所詢電視盒子或APP程式所採取之技術,可再媒介所有的收視用戶彼此對傳網路影音內容,收視用戶亦將涉及侵害「重製」、「公開傳輸」之可能,且電視盒子業者或APP程式開發者之「提供行為」亦可能違反上述規定而負有民、刑事責任,故建議您使用經合法授權之電視盒子或安裝合法授權的APP程式,以免誤觸法網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要負擔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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