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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203

會議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創作內容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一定創作高度)始屬本法保護之著作。由於來函所述之跑車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是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創作內容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及創作性(一定創作高度)始屬本法保護之著作。由於來函所述之跑車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不符合上述要件,故跑車本身不屬受本法保護之標的。因此所詢欲請畫手依跑車外型繪製成圖案印刷於明信片發送一節,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又畫手所繪製的跑車圖案,如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則屬受保護的美術著作,併予說明。

二、又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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