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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121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有關重製圖書館館藏之博碩士論文有無合理使用一事,分別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所詢問題一及問題二,有關重製圖書館館藏之博碩士論文有無合理使用一事,分別說明如下:

(一)讀者自行重製: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所謂「合理範圍」依本法第65條第2項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並依「利用之目的及性質」、「著作之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等判斷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二)圖書館館際合作:如該博碩士論文屬於「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圖書館得於符合本法第48條第3款情形下,將該論文全文利用Ariel之方式傳輸至讀者所在圖書館以提供館際合作。至於該讀者所在之圖書館,在符合本法第48條第1款之規定下,應讀者個人研究之要求,得列印(重製)論文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惟所謂重製論文之一部分,其比例應如何,並非單以所利用之量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為斷,仍須依前述第65條規定之4項判斷標準,依個案情形綜合判斷。

(三)又本局網站所述影印書籍5%至10%,僅屬本局衡酌一般利用情形下,並參考可影印期刊中之比例,而認較易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得供公眾參考,如超過上述比例是否有成立合理使用之可能,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個案利用情形審酌前揭第65條第2項所列之4款標準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二、所詢問題三,同一人為影印整本書之目的而分次影印,並不在合理使用之範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至於不同人分次影印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如可確定係基於侵害著作權之目的所為,仍可能構成侵權,惟須視其利用情節個案認定,又圖書館如明知行為人涉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事,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共犯或幫助犯。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讀者個人或圖書館重製博碩士論文得否主張合理使用?圖書館就其讀者之重製行為是否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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