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115b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需再取得授權。經本局電話洽您瞭解,您欲詢問C’est Fini及Mapa De Soledad…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需再取得授權。經本局電話洽您瞭解,您欲詢問C’est Fini及Mapa De Soledad (皆為曲) 2首歌曲之公開演出授權一事,建議您先釐清前述著作是否仍在著作權保護年限,如已超過保護期間,自不生侵害之問題。

二、若前述二首歌曲尚在著作權保護期間,您可向發行該音樂著作之唱片公司或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2-2254-4076)查詢授權管道,並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再行利用。

三、如您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得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並釋明已盡努力而無法找到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之情形,經本局再查證且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此外,前述許可申請案之審查,因須踐行查證程序而有相當之時程耗費問題(約需四個月),且須繳納規費(每一著作新臺幣5,000元,詞、曲各為一著作),併予說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1071115b」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