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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115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來信所詢店家利用他人音樂於公開場合播放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來信所詢店家利用他人音樂於公開場合播放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如店家係播放傳統電視、電台節目及播放CD之行為,請參考本局網站「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或音樂之著作權Q&A」。

(二)如店家係透過電腦、智慧型手機播放音樂,可分為下列兩種情形:

1.播放音樂電台線上同步廣播之音樂:屬於單純接收之行為,不涉及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惟若店家外接之喇叭(擴音器材)設備顯然已經超出一般電腦、智慧型手機通常具備之擴音設備(即家用設備)時,則仍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後段規定「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之「公開演出」音樂著作之行為。

2.播放網路上互動式之音樂 (例如:MY MUSIC、KKBOX):不論有無加裝擴音器,則會構成「公開演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或支付使用報酬。至於如何取得授權,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或利用坊間網路音樂提供商專為營業場所播放音樂所提供之服務(例如Hinet放心播等),亦屬合法利用著作。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本法規定及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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