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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114c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一、一般而言,拍攝戶外景點,可能涉及美術著作(如:雕塑)或建築著作之「重製」行為;如將該照片複印流通(如:作為書本封面),涉及「重製」與「散布」著作之行為;將照片放上網路,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此等利用行為,在世界各國,原則上除有符合著作…

令函要旨

一、一般而言,拍攝戶外景點,可能涉及美術著作(如:雕塑)或建築著作之「重製」行為;如將該照片複印流通(如:作為書本封面),涉及「重製」與「散布」著作之行為;將照片放上網路,涉及「公開傳輸」之行為。此等利用行為,在世界各國,原則上除有符合著作權限制與例外規定(如我國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之情形外,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又按著作權係採「屬地主義」,對著作的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行為發生地之著作權法而定。而依我國著作權法第58條規定:

(一)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若非以雕塑方式重製,亦非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之目所為之重製,得以任何方式利用之。

(二)於前揭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若非以建築方式重製該建築物,亦非為於該等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三、承上,故拍攝國內外景點,所詢將照片作成出書、論文之封面,如係將書與論文於我國境內印刷及以紙本流通,或是將其電子檔置於有技術限制僅台澎金馬地區居民得接觸之網路,此時是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符合第58條要件,則在我國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至於在國外拍攝景點照片,以及將該照片在外國重製、散布或上傳網路等行為,是否涉及他國著作權之侵害,依前揭「屬地主義」,須依著作利用行為地之著作權法而定,此部分建議您諮詢熟稔各該國家法律之專業人士,較能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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