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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106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詢問題一、二,由於「婚禮主人」一詞於法律上並無明確的定義,其與餐廳、婚禮企劃公司等業者屬於一種相對關係,故於婚禮上播放音樂是否取得授權,需視準備及播放音樂之行為人為何,如準備及播放音樂者均為婚禮主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來信所詢問題一、二,由於「婚禮主人」一詞於法律上並無明確的定義,其與餐廳、婚禮企劃公司等業者屬於一種相對關係,故於婚禮上播放音樂是否取得授權,需視準備及播放音樂之行為人為何,如準備及播放音樂者均為婚禮主人,由於大多數情形中,賓客為主人之「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婚禮主人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並不構成公開演出;若準備及播放音樂之人為餐廳業者、婚禮企劃公司等業者,對此類業者而言,婚禮主人之賓客並非其「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故其播放音樂等利用行為會構成公開演出,惟若前述業者,僅提供播放人力與器材,並未提供音樂內容(即僅提供播放設備),由於所提供之服務範圍未及於音樂服務,並非播放音樂之行為人(即非公開演出的行為人),故不須再另行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二、至於問題三,以Youtube直接播放音樂,由於係採用網站間相互連結(超連結)技術,透過連結使賓客聽到YouTube音樂,此時並不會涉及著作的「重製」行為,惟若仍可能涉及其他著作之利用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後,才能利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有無造成侵害,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調查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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