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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102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安裝電腦程式著作屬「重製」行為,而「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因而任何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先予說明。

二、所詢有關使用盜版軟體有無法律規範一節,若是使用者自己先安裝再使用,該安裝及使用行為涉及重製、暫時性重製,須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才不違法;若是使用他人已安裝好之盜版軟體,由於每次使用時,都會產生暫時性重製,仍涉及重製他人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法第22條第3項參照),亦應負侵權之責任。此外,請他人協助安裝盜版軟體之行為,則可能與該他人成立共同正犯、教唆犯或幫助犯而須負擔相關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且該他人若係以意圖銷售或出租為目的者,將加重刑責(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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