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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101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也就是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書,都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其中的所指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均包括在內。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法之標的,也就是憲法、法律、命令、公文書,都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而其中的所指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均包括在內。

二、所詢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是否享有著作權一節,因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係屬公務員職務上制作或處理公務的文書,屬於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所稱「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任何人皆得自由利用,沒有觸犯著作權法的問題。

三、至於起訴書中若涉有個人隱私、營業秘密等情事,利用該等內容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範,建議諮詢法務部(電話:02-21910189)或律師等專業人員意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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