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31d
要旨
一、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故來函所附照片,如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令函要旨
一、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故來函所附照片,如果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
二、又我國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照片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證據判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