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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31c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一、YouTube上的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教師播放YouTube上的影片給學生看或學生與學生家長一同觀看,均構成著作的利用行為,至於該行為屬何種利用行為…

令函要旨

一、YouTube上的影片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教師播放YouTube上的影片給學生看或學生與學生家長一同觀看,均構成著作的利用行為,至於該行為屬何種利用行為,請參考本局100年7月6日電子郵件1000706b解釋說明(如附件),先予敘明。

二、承上,學校教師播放YouTube影片,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情形外,須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同意,始得為之,惟學校教師如果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甚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利用市場不會造成經濟利益之影響,可依著作權法第46、52及65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內容,作為教材的一部分而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若與教學無關,單純為欣賞影片而播放,則建議不要為之。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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