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29
要旨
一、利用他人歌曲以純樂器合奏方式公開表演,可能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曲)進行「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惟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由於鄧雨賢先生於1944年…
令函要旨
一、利用他人歌曲以純樂器合奏方式公開表演,可能會涉及對他人音樂著作(曲)進行「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惟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由於鄧雨賢先生於1944年逝世,其著作財產權已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會涉及著作權侵害。
二、另有關音樂著作公開演出的授權管道、方法,可參考本局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歡迎參考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