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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22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一、貴公司計畫在校園徵才活動公開播放音樂,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如CD專輯)之「公開演出」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同時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錄…

令函要旨

一、貴公司計畫在校園徵才活動公開播放音樂,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如CD專輯)之「公開演出」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同時取得「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錄音著作係報酬請求權),或其所加入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下稱集管團體)之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合先敘明。

二、又依來信所述,貴公司所欲播放的歌曲確定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所管理的曲目,故「音樂著作」部份,請逕洽MÜST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至「錄音著作」部份,則需另行向「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洽談(詳請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專頁)。惟貴公司欲播放之歌曲,如果有非由前述集管團體所管理之著作者,仍應向個別著作權人洽取授權。

三、所詢如何確保向集管團體付費後能合法使用音樂一節,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5條規定,集管團體對於所授權利用之權利,應擔保確有管理之權利,據了解,MÜST及ARCO兩家集管團體之授權契約均訂有擔保條款,故若貴公司就前述公開播放音樂之利用著作行為,已同時向MÜST及ARCO取得授權,即可合法播放各該協會所管理之音樂著作、錄音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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