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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19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來信所詢會計系統軟體備份檔,如僅係將該客戶委託之資產、負債、成本、支出等相關數據(金額…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來信所詢會計系統軟體備份檔,如僅係將該客戶委託之資產、負債、成本、支出等相關數據(金額、比率),予以羅列之數表,則為該條第1項第3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故不生著作權法的問題,先予說明。

二、由於來信所詢於客戶與事務所結束委託後是否須將備份檔交還客戶一節,如上說明恐與著作權法無關,備份檔之歸屬係涉及民事契約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尚祈見諒,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洽詢律師等民事專業人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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