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18
要旨
一、我國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此會員國的著作在台灣亦受到保護,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所詢國外教科書如屬會員體國民的著作,…
令函要旨
一、我國係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的著作,因此會員國的著作在台灣亦受到保護,且因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故所詢國外教科書如屬會員體國民的著作,於我國遭受侵害時,自可適用我國著作權法,在我國境內主張權利而獲得保護,合先敘明。
二、著作權法並未賦予著作財產權人出借權,因此,您將合法取得的著作出借他人,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惟盜版品之出借,會有被視為著作權侵權的問題,併請注意(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另所詢於出借他人的書籍上單純劃記或寫字,不涉及著作利用行為,並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對於利用著作是否侵權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予以審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