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6806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站函詢「檢驗車輛」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站函詢「檢驗車輛」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站107年10月8日竹監苗站字第1070224525號函。
二、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二項要件,方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因此,車主將圖案彩繪於車輛上,可能涉及「重製」他人美術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權」為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除有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其利用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否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
三、所詢監理機關就汽車車身另為彩繪辦理顏色變更並給予檢驗通過,是否涉著作權及相關法律責任一事,因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顏色變更係依法令之行為,主要在存證、登記,據以作為車輛外觀辨識,與著作權法在規範著作權相關事項,二者之立法目的、性質均不同,故前揭監理機關檢驗人員依法令執行公務,非車身彩繪之行為人,尚與著作權法無涉,要無著作權相關法律責任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