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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11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一、有關將婚禮內容錄製成影片傳送至YouTube供不特定人點閱觀看一節,如影片內容包含他人之著作(例如日本電影配樂),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

令函要旨

一、有關將婚禮內容錄製成影片傳送至YouTube供不特定人點閱觀看一節,如影片內容包含他人之著作(例如日本電影配樂),將涉及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錄有聲音版本)的重製及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而「重製」與「公開傳輸」皆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因網路無遠弗屆,所詢之利用行為得主張合理使用空間較小,建議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避免爭議,至於電影配樂是否曾在台上映,則非所問。

二、有關音樂著作、錄音著作之重製和公開傳輸的授權管道、方法,可參考本局音樂授權實務Q&A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歡迎利用。

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5條、第22條、第26條之1等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對於著作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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