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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09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製作影片利用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唱片)涉及該等著作的「重製」行為,上傳到粉絲專業、Line群組,另會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公開傳輸」行為,前述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有著作…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製作影片利用他人音樂著作(詞曲)與錄音著作(唱片)涉及該等著作的「重製」行為,上傳到粉絲專業、Line群組,另會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的「公開傳輸」行為,前述的重製、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屬於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

二、來函所述新北市新店里長候選人自製選舉影片疑似使用未經授權音樂一節,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發現他人之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線上檢舉(https://www.npa.gov.tw之署長信箱)或致電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三、另本局已製作「選舉活動利用他人著作」之說明,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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