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1008b
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是私契約行為,故有關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均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之,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是私契約行為,故有關授權他人利用著作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等,均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之,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先予說明。
二、依您來信所述,貴公司委託甲公司設計金融卡「A+B+C」所組成「版面圖案」,並約定由貴公司取得該履約完成標的之著作權,惟「A」之部分本為甲公司所擁有之圖案,則貴公司得否一併取得「A」版面圖案,而得另作他用,涉及契約約定著作權之歸屬認定問題,建議貴公司逕與甲公司釐清契約內容,如約定不明之部分,依上述規定,將推定為未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發生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