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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0700064730號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來函詢問電腦字型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事務所來函詢問電腦字型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07年9月21日(本局收文日期)函。

二、市面上販售之電腦字型軟體係讓購買者以電腦打字輸出使用,其本身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而透過此等電腦程式操作所呈現的字型,除傳統印刷使用之明體字或宋體字等古字型無著作權外,該字型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而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

三、又電腦字型如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其受保護之範圍係就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

四、故所詢說明三、(一)之問題,消費者使用合法授權安裝之字型軟體(電腦程式著作)後,其內建之電腦字型如屬「字型繪畫」,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即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不涉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至於(二)之問題,電腦字型廠商就電腦字型個別文字,另以使用方式區分授權範圍者,涉及民事契約之授權問題,本局歉難提供意見,尚祈見諒。

五、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字型產品是否屬於「美術著作」?個案利用行為是否涉及著作權侵害情事,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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