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26
要旨
一、牆面上的水鹿生態塗鴉彩繪,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若將其中的水鹿圖案擷取後納為路燈桿之牌面內容,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
令函要旨
一、牆面上的水鹿生態塗鴉彩繪,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若將其中的水鹿圖案擷取後納為路燈桿之牌面內容,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著作。
二、所詢水鹿圖案之利用方式,應係於戶外場所長期展示,則依著作權法第58條第3款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如同樣係為戶外場所長期展示目的而重製,則沒有合理使用之空間,建議貴公所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惟若有同法第11條(僱傭關係)、第12條(聘任關係)的情形,可另行透過契約約定著作權的歸屬。水鹿生態塗鴉彩繪的著作財產權人究為何人,需視里長與修平科技大學的師生(實際創作之人)是否有著作財產權歸屬之約定而定;如未約定,則著作權由實際繪製之人享有。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22條、第58條之規定。又著作權屬私權,有關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等,如有爭議時,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