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21b
要旨
一、著作人之遺族捐贈給貴館之手稿、著作,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是以,貴館原則上僅取得該等著作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著作權,貴館如欲數位化該等著作後開放讀者閱覽,將涉及「重製…
令函要旨
一、著作人之遺族捐贈給貴館之手稿、著作,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又著作權與著作物之「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是以,貴館原則上僅取得該等著作物之所有權,並未取得著作權,貴館如欲數位化該等著作後開放讀者閱覽,將涉及「重製」(書籍掃描及製作數位檔案)、「公開傳輸」(如果有提供館內機上連線閱覽或館外遠端瀏覽、下載)之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館所詢所獲贈的已故著作人之部分著作為民間出版社所出版,經著作人之遺族書面授權下進行數位化後開放,是否涉及侵害出版社權利一節,此涉及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實際是否已移轉予出版社,抑或仍保留在原著作人手中而由其遺族繼承之疑義,故宜先向出版社釐清確認著作人之遺族是否有權授權予貴館作利用,如是,貴館自得依其書面授權進行數位化利用;若否,其著作財產權已歸出版社,則另需徵得出版社之授權或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