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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21c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一、所詢電視購物節目為銷售VOD雲端電腦點歌機,於節目中隨機點播歌曲,以展示點歌機之功能,若該節目錄製後透過電視頻道播送,會涉及該點歌機內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與視聽著作(音樂MV)之「重製」及「公開播送」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

令函要旨

一、所詢電視購物節目為銷售VOD雲端電腦點歌機,於節目中隨機點播歌曲,以展示點歌機之功能,若該節目錄製後透過電視頻道播送,會涉及該點歌機內音樂著作(詞、曲)、錄音著作與視聽著作(音樂MV)之「重製」及「公開播送」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著作,否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考量上述利用著作情形,縱使僅利用著作部分內容(依來信所述約30秒至60秒),惟其利用之目的係為刺激商品之買氣,具商業上之目的,成立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請參考本局98年9月15日電子郵件980915),建議 貴製作單位仍應取得授權,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至於公開播送部份,據了解目前頻道業者多與音樂、錄音(含原聲原影音樂MV)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取得概括授權(指集管團體將其管理之全部著作財產權授權利用人在一定期間內,不限次數利用),故若可確認電視購物節目播出之頻道已取得各該集管團體之概括授權,其公開播送集管團體所管理之歌曲即無侵權之虞,併予敘明。

三、有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播送的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網站「影視音產業利用音樂專區」及「音樂錄音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歡迎參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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