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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21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一、如先前電郵回復,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購買設備所附之軟體,依照一般交易通念,可認著作權人已授權買…

令函要旨

一、如先前電郵回復,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購買設備所附之軟體,依照一般交易通念,可認著作權人已授權買受人合法安裝利用,若您對授權範圍仍有疑義,建議可請設備廠商出具著作財產權人授權之證明,以減少後續爭議。

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7條,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利用行為是否為合法、軟體安裝究竟有無取得授權?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實,探求當事人真意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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