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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11c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一、期刊/論文集之論文或專書之章節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將其掃描成pdf檔,或自「華藝線上圖書館」下載後,上傳課程管理系統,供修課同學下載,已涉及「重製」…

令函要旨

一、期刊/論文集之論文或專書之章節如具有「原創性(未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則屬於受著作權保護之「語文著作」。所詢將其掃描成pdf檔,或自「華藝線上圖書館」下載後,上傳課程管理系統,供修課同學下載,已涉及「重製」(掃描或下載)與「公開傳輸」(上傳課程管理系統)他人著作之行為,由於「重製」與「公開傳輸」為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依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得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著作,並作後續之(紙本)散布,然而前述所詢利用行為所涉及之「公開傳輸」部分,仍無法適用本條規定而須取得授權。又本條所謂重製的「合理範圍」為何?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事實進行認定,並無所謂「掃描著作的幾分之幾就一定是合理使用」之判斷標準,併予澄清(詳參見本局網頁之「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三、另有關您所詢使用私人(非店家)或學校圖書館之機器掃描部分,著作權法第51條雖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所詢掃描利用之行為並非為了「供個人或家庭」之非營利的利用目的,故與該條所定要件不符,無法適用該條規定。

四、據了解,目前各大學均有購置電子期刊資料庫供師生使用,如系上老師之指定閱讀資料可於貴校之電子資料庫取得,建議可提供期刊論文之作者、出處等資料,由學生自行至資料庫下載、閱覽,即屬合法利用。此外,如該等資料出自一般公開網頁,亦可提供學生網頁超連結由其自行下載、閱覽,單純提供超連結並不涉及著作之利用行為,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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