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10b
要旨
一、所詢社區電影院定期播放家用版電影供社區住戶欣賞,已涉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的行為,且屬經常性活動,並無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亦即該等利用行為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欣賞的影片版本…
令函要旨
一、所詢社區電影院定期播放家用版電影供社區住戶欣賞,已涉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的行為,且屬經常性活動,並無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規定之適用。亦即該等利用行為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或租用「公播版」影片(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欣賞的影片版本)播放之,方屬適法,否則即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合先敘明。
二、如您認為他人行為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但須向您說明的是,在侵害著作權的部分,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該電影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之程序,併予敘明。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來函所述之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