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10
要旨
一、105年11月30日所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即「著作權法第98條修正草案」),係為配合我國刑法於105年7月起施行之刑事沒收新制,而修正第98條規定,使法院就犯現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所得沒收之物(如盜版光碟或盜版燒錄器材…
令函要旨
一、105年11月30日所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即「著作權法第98條修正草案」),係為配合我國刑法於105年7月起施行之刑事沒收新制,而修正第98條規定,使法院就犯現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所得沒收之物(如盜版光碟或盜版燒錄器材),得依職權裁量是否沒收。至於您所附連結內容,係我國為爭取加入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第二輪談判、消弭我國著作權法制與TPP間落差而提出之「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尚在立法院審議中,而與前者乃各為不同之修法內容,立法目的亦不同,併此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