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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06b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唱片或專輯封面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有關您所詢欲配合所上傳「改編後之曲譜」,在網站上放上該「原曲」所屬專輯之專輯封面,會涉及「重製」及「公開…

令函要旨

一、唱片或專輯封面如具備「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有關您所詢欲配合所上傳「改編後之曲譜」,在網站上放上該「原曲」所屬專輯之專輯封面,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規定之情形外,應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由於所詢情形(針對「改編後之曲譜」)與本局網站提供之說明係針對「為於網路上販售『原CD或書籍』」之情形不同,得否主張合理使用有疑義;惟此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本局歉難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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