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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06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06 日

要旨

一、有關字型之著作權法疑義,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一、有關字型之著作權法疑義,說明如下:

1.市面上販售之電腦字型軟體係讓購買者以電腦打字輸出使用,其本身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而透過此等電腦程式操作所呈現的字型,除傳統印刷使用之明體字或宋體字等古字型無著作權外,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之字型而屬「著作權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例示」二、(四)所指之「字型繪畫」,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至所謂「字型繪畫」,係就一組字群,包含常用之字彙,每一字均具有相同特質之設計,而表達出其整體性之創意,故字型繪畫是指以整組字群之文字為素材所為整體性繪畫之藝術創作。

2.電腦字型如屬「字型繪畫」(美術著作)而受著作權保護,係就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整組字群」加以保護,尚不及該組字群中之個別文字,因為文字具有訊息傳達及溝通之高度實用性功能,故不允許著作財產權人限制或禁止輸出字型軟體中之個別文字利用,以免阻礙知識傳播與文化發展,有違著作權法第1條之立法宗旨。是以,民眾於合法下載安裝字型軟體(電腦程式著作)之後,除專門以製作「字型繪畫」重製物為目的之利用行為外(例如將他人創作字型之全部或一部製作成字型軟體販售),得以社會通常使用方式利用之。(請參考本局106年3月6日智著字第10600008560號函說明,如附件)

3.民眾為製作影片之需要,應購買並安裝正版之電腦字型軟體,若未經授權而下載安裝電腦字型軟體,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電腦程式著作及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而須負擔相關民、刑事責任。至於後續使用該電腦字型軟體輸出個別文字作為影片字幕之用,則非屬著作權法之保護範圍,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

二、至於來信所詢使用電腦字型軟體製作之影片,於電腦字型軟體年限到期後,業者仍追溯舊影片已使用該電腦字型之字型費用是否合理部分,由於使用合法電腦字型軟體輸出個別文字作為影片字幕之用,不生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已如上所述。故業者追溯費用一事,可能涉及民事契約法律關係,尚非本局所能判斷,建議另詢律師等專業人員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本局歉難提供意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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