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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904b

會議日期 107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詢獨立發行出版之短片,若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來函所詢獨立發行出版之短片,若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屬著作權法第5條第1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二、(七)規定之視聽著作,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範疇,至於專利則係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創作,包括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來信稱想申請專利保護權利,應係誤解,合先敘明。

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針對創作著作,已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您獨立發行出版之短片(視聽著作)自創作完成時即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無須申請或登記著作權,且著作人享有同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各項專有權利(如重製、改作、出租、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等)。

三、此外,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即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發生著作權屬誰之爭議,當可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又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已發行的重製物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例如上架銷售),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詳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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