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831
要旨
一、所詢Youtube上的影片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您為了說明講解將其下載後於研討會播放,會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令函要旨
一、所詢Youtube上的影片如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您為了說明講解將其下載後於研討會播放,會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他人著作的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來函所述情形如果符合前述正當目的,則在合理範圍內,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同時得與自己創作部分加以區辨,並註明出處,即得主張合理使用(同法第64條參照)。
三、據了解Youtube網站之影片均未提供下載,如該禁止或限制屬著作財產權人所採取的「防盜拷措施」(亦即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時,如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請參考同法第80條之2規定);因此如破解該措施將Youtube影片下載將違反上述規定而有民事責任,建議以「超連結」方式直接開啟網站觀看,併予敘明。
四、又著作權屬私權,利用行為是否為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