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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829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一、電腦軟體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自行安裝或請他人(電腦工程師)安裝電腦程式於電腦中,此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縱係供個人單獨使用或非營利使…

令函要旨

一、電腦軟體如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則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自行安裝或請他人(電腦工程師)安裝電腦程式於電腦中,此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除有著作權法第44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縱係供個人單獨使用或非營利使用,也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著作。

二、著作權為私權,就著作之利用發生爭議時,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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