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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070824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一、來函所詢自行創作的書籍,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要做…

令函要旨

一、來函所詢自行創作的書籍,如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需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等要件,即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現行著作權法採「創作主義」,一旦創作完成後,就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因此並不需要做任何的註冊或登記(著作權法第3條、第10條參照)。

二、此外,由於著作權屬私權,故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即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發生著作權屬誰之爭議,當可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編製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如附件(路徑:首頁>著作權> 著作權知識+ > 著作權基本觀念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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